为深入推进工业强市和创新驱动战略,进一步激发工业企业创新活力,支持企业开展技术研发及成果产业化,全流程支持企业创新,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助推我市工业体系现代化,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按照“财政资金增信引导+货币政策工具支持+银行信贷资金跟进”的总体思路,创新开发“工业创新发展专项贷款”(以下简称“工创贷”)专属产品。通过市、区两级政府筹资1亿元设立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以1:10的比例撬动银行信贷资金10亿元,支持工业企业创新发展。人行鹰潭市中心支行设立10亿元支小再贷款专用额度,为金融机构发放“工创贷”提供低成本央行资金支持。
二、实施原则
政府引导:以财政专项资金建立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引导信贷资源投向工业创新领域。
市场运作:遵循金融运行规律,坚持市场化运作,以有效需求为支撑,在借贷双方合意的基础上促成产融合作。
联动协作:实行市、区两级联动,发挥区(市)主体责任;畅通政银企信息互通与合作渠道,充分发挥好“工创贷”作用,助力企业开展创新活动。
风险可控: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要求,引导贷款资金合规使用,合理分担贷款损失。
三、贷款对象及用途
(一)贷款对象。按照《鹰潭市工业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获批工业创新券备案的企业和通过工业创新券结题评审的企业,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环境保护要求,符合银行信贷准入条件;
2.资信状况良好,申请贷款时无不良贷款余额、无不良担保余额、未恶意拖欠债务、未涉及可能承担法律后果的诉讼等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二)贷款用途及种类。“工创贷”用于鹰潭市工业创新券支持的项目研发及后续产业化等支出。不得用于归还企业其他欠款,不得用于投资股市、期市、债券等。如超出贷款支持范围,相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追究企业主体责任。合作银行应单列“工创贷”授信额度,不得以任何形式置换企业原有贷款。“工创贷”设两个产品种类:A.创新券备案贷款,B.创新成果产业化贷款。
四、合作银行和运作方式
(一)合作银行。为对接获得人民银行再贷款政策支持,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我市商业银行均有权办理“工创贷”业务,目前可开展“工创贷”业务的有鹰潭农商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鹰潭分行、九江银行鹰潭分行。各区(市)、高新区可按不高于本方案贷款利息,自行选择调整或补充合作银行。
(二)贷款及风险补偿。各区(市)、高新区负责具体实施各地“工创贷”政策,要与合作银行对申请贷款项目严格把关,确定贷款支持对象、规模以及发生贷款逾期后风险补偿事项。
(三)风险补偿金筹集。各区(市)、高新区结合实际自行设立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在合作银行或其分支机构设立“工业创新发展专项贷款”风险补偿金账户,并设立风险资金管理机构,负责风险补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工作;市本级分两年从工业创新倍增专项资金中列支5000万元,在各地风险补偿资金到位并发放贷款后,按照1:1比例配套支持各地风险补偿资金池,用于市级资金、各地风险补偿金和合作银行按照4:4:2的比例分担贷款风险。
五、贷款政策
(一)信贷政策。
1.贷款方式:信用贷款。
2.贷款金额:一是创新券备案贷款额度,对成功获批鹰潭市工业创新券备案的企业,各区(市)、高新区签约的合作机构按照不低于创新券额度的60%发放贷款;二是创新成果产业化贷款额度,对通过鹰潭市工业创新券结题评审的企业,各区(市)、高新区签约的合作机构按照评审评价档次,单户发放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3.贷款期限:一是创新券备案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企业创新券备案有效期;二是创新成果产业化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含),具体由合作银行和贷款企业协商确定。
4.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LPR利率+50 BP。
5.还款方式:按月付息,到期归还本金。
6.其他要求:已申请创新券备案贷款的企业通过创新券结题评审后,如需创新成果产业化贷款,应归还原有创新券备案贷款。
(二)贴息政策。
对申请创新成果产业化贷款的企业,可根据《鹰潭市工业创新发展三年倍增十六条政策措施(试行)》政策精神,享受相关贴息政策。
六、贷款流程及其他
按照属地原则,各区(市)、高新区及合作银行负责做好“工创贷”审批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流程如下:
(一)贷款申请。各区(市)、高新区要制定具体的操作细则,明确贷款申请、审核、审批发放等程序并公告企业。获得鹰潭市工业创新券备案、通过结题评审的企业根据所属地公布的程序提出贷款申请。
(二)贷款审批发放。企业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资料后,合作银行依托征信系统和企业收支流水平台,并根据内部流程完成尽职调查,各区(市)、高新区按审批发放流程完成审核后,合作银行根据企业实际需求审批发放贷款,以上流程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不予贷款的项目,须明确意见,并向企业说明。
(三)配套资金拨付。合作银行放款后,各区(市)、高新区将配套资金申请报告及银行贷款证明等材料提交至市工强办。市工强办审核并报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于7个工作日内将配套支持资金拨付至当地风险补偿金账户。
(四)贷后管理。合作银行应进一步提升贷后监管水平,贷款发放后,要加强贷款的后期跟踪,多渠道了解、掌握企业的信用风险变化情况,对企业发生的异常情况,应立即向企业所在地风险资金管理机构发出风险提示,并会同风险资金管理机构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贷款到期前30天,合作银行通过短信、电话、上门等方式向借款企业做好到期还款提示。
七、风险补偿实施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流程如下:
(一)贷款逾期催收。贷款期间企业发生欠息或贷款期满后企业未偿还贷款,合作银行应及时下达《催款通知书》,并反馈至所在地风险资金管理机构。各区(市)、高新区应为合作银行贷款追偿提供必要支持和帮助。
(二)启动风险补偿。
1.在合作银行下达《催款通知书》后,企业仍未偿还贷款本息的,合作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后,向企业所在地风险资金管理机构送达《风险补偿通知书》,要求以风险补偿金予以补偿。申请风险补偿需提供以下材料:
(1)《风险补偿通知书》;
(2)贷款发生不良的情况说明材料;
(3)法院受理通知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2.各区(市)、高新区风险资金管理机构对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提请所在地政府(管委会)会议审议,经会议批准启动风险补偿,按照市、区(市)、合作银行4:4:2风险分担比例实施风险补偿。原则上在2个月内完成全部风险补偿程序。风险补偿金补偿的范围为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利息计算最长不超过4个月),不包括罚息和复利。
3.各区(市)、高新区完成风险补偿后,应及时将批准启动风险补偿决定、风险补偿材料、还款凭证等报送市工强办,市工强办会同市财政局相应核减市级资金。各区(市)、高新区按照本级操作细则及时补充本级风险资金池;市级资金池不足时,按照区(市)风险资金补充情况,市工强办会同市财政局及时向市政府申请补充风险资金。
(三)依法追偿。实施风险补偿后,合作银行仍需向企业继续追偿,各区(市)、高新区应积极协助配合,追回的贷款清偿款扣除经各方共同认可的费用后,按实际承担的损失比例原渠道予以退还。
(四)风险补偿金处理。在风险补偿金存续期内,风险补偿金结余作为下年度风险补偿金滚存使用,存款利息计入风险补偿金。
八、组织保障
市工强办要加强对区(市)、高新区“工创贷”实施进度的调度;市金融办、市人民银行对“工创贷”落地情况进行监测评估和分析总结;人行鹰潭市中心支行积极向上级行争取再贷款额度,按照1:1的比例按月提供支小再贷款资金支持;各区(市)、高新区及合作银行负责做好“工创贷”产品宣传推广、审批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监管责任;各合作银行要积极向上争取政策资金支持。
各区(市)、高新区对到期拖欠贷款尚未归还的借款企业,取消当年享受各类优惠政策、财政补助和荣誉评选资格,对借款企业恶意欺诈、逃废债务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立案、侦办,依法追究违法责任。
对已尽职履责,项目仍出现偏差失误的,按照《关于全市纪检监察机关落实容错纠错机制的实施细则(试行)》(鹰纪发〔2020〕9号)执行。
九、附则
本方案由市工业强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起施行。
来源:招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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