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大力实施“文化强区”“发展四色旅游、打造大美经开”战略,加速推进文化旅游资源开发,打响千年欧潭文化旅游品牌,推动全区文化和旅游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根据《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文旅产业发展扶持措施(试行)的通知》《中共赣州市委办公室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赣州市“十四五”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赣州市全域旅游发展总体规划(2021—2035年)》《赣州市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等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扶持政策。
一、适用范围
凡纳税地、统计地均在赣州经开区的文旅类企业。
二、项目扶持政策
经区旅游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且固定资产投资达1000万元(不含商住等非文旅项目投资)以上的项目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以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项目,可以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缴纳50%出让款,剩余出让金须在合同约定的6个月内缴清。
(二)景区景点内旅游公共用地(地产用地只能采用公开出让方式供地)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地的,按相关规定执行,前五年按租金的20%由区财政按年度奖补企业。
(三)纳税上台阶奖。旅游项目(景区、景点)经营期间,对年纳税额1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20%以上的企业,给予财政实得部分20%的奖励。
(四)旅游景区景点建设项目所涉国家、省、市以上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标准下限执行。
(五)重大旅游项目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政策支持。
三、品牌创建扶持政策
(六)对新创评的国家5A、4A、3A 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60万元、20万元。
(七)对新创评的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50万元。
(八)对新创评的国家级旅游休闲街区、省级旅游休闲街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40万元、10万元。
(九)对新创评的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省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40万元、10万元。
(十)对新创评江西省5A、4A、3A乡村旅游点的,分别给予一次性6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十一)对新获评五星级、四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给予一次性8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获评金树叶级、银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奖励。
(十二)对新获评甲级、乙级、丙级旅游民宿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获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民宿集聚区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60万元、40万元奖励。
(十三)对新获评五星级、四星级旅行社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8万元奖励。对新获评全国“百强”、省内“十强”旅行社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5万元奖励。
(十四)对新建旅游厕所的,按照AAA级6万元/座、AA级4万元/座的标准给予奖补。奖补政策分两个阶段兑现,厕所建成后通过验收的奖励50%;运营半年并通过复核管理运营情况后奖励剩余50%。
(十五)对新评定的赣州礼物(天工开物)旅游商品旗舰店、赣州客家美食旅游旗舰店,分别给予5万元奖励,分两年支付,评定成功当年奖励2.5万元,评定后正常运营一年且不降低标准再奖励2.5万元。
四、重点业态扶持政策
(十六)鼓励各类经济组织或个人研发旅游纪念品、工艺品、土特产品等文化和旅游商品,对获得国家行政部门表彰或奖励的,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6万元、4万元、3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行政部门表彰或奖励的,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4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对获得市级行政部门表彰或奖励的,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
(十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文化产业园区、文旅融合示范基地、产业+旅游示范基地、服务业集聚区(基地)等,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的配套奖励。
(十八)鼓励创作赣州经开区历史和现实文旅题材的艺术作品,作品获得国家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获得本省一、二、三等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万元、1万元、0.5万元;获得本市一、二、三等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0.5万元、0.3万元、0.1万元。以上所获奖项须为官方机构颁发。
(十九)新列入国家、省、市、区级非遗名录的非遗项目或非遗示范基地,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补助;对当年建成非遗专题馆或展览馆的组织、团体或个人,经区社管局审核后,根据面积、布展等情况给予一次性扶持,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成功申报国家、省、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每年每处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经费补助。
五、营销奖励扶持政策
(二十)旅行社、企业、行业协会等组织区外游客到赣州经开区旅游,在区内游览1个及以上收费景区并在经开区社管局备案酒店住宿1晚,且一次性组织游客不少于30(含)名,给予15元/人奖励。
(二十一)鼓励区外研学实践团队到区A级景区、研学基地开展研学实践,按5元/人给予奖励;如在赣州经开区社管局备案酒店住宿的,再给予10元/人的奖励。
(二十二)区内文旅企业参加由区党群部、区社管局组织的市级以上文旅交易会、文旅博览会等文旅宣传促销与招商活动,给予参展摊位费及旅差费补助;对经区旅游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在区外媒体广告推介赣州经开区旅游产品、旅游线路的旅游企业,给予版面广告费50%的补助,每家企业每年限额5万元。
(二十三)营销奖励扶持政策奖补资金按季度兑现。由企业、个人凭相关证明材料向区社管局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区社管局、区财政局联合审核后,报区旅游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予以兑现。逾期未申报者不予顺延。
六、人才扶持政策
(二十四)持有导游证或省、市、区讲解员证的人员,经由本区推荐参加全国、省、市举办的各类比赛活动,获得国家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获得本省一、二、三等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万元、1万元、0.5万元;获得本市一、二、三等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0.5万元、0.3万元、0.1万元。以上所获奖项须为官方机构颁发。
(二十五)支持自媒体发展。鼓励企业和个人通过新媒体宣传推介赣州经开区,对正面宣传赣州经开区文化旅游资源的社会新媒体制作单位或个人实行奖励机制,在抖音,快手等新媒体平台发布赣州经开区文化旅游资源宣传视频经区社管局审核确认播放量达10万以上,点赞量达1000以上,奖励100元一条;播放量达20万以上,点赞量达3000以上,奖励300元一条;播放量达30万以上,点赞量达5000以上,奖励500元一条。此项奖励每年共安排5万元。按申报时间先后顺序进行发放,发完即止。
七、项目引进人奖励政策
(二十六)旅游招商引资项目自落户年度起三年内(以招商合同生效日为准,含与区属国企合作企业),若实现年纳税额(不含商住等非文旅项目投资)达50万元(含)即可申报项目引进奖励,自项目第一次申报奖励起三年内,纳税额达50万元(含)以上的年度由区财政按其对区财政贡献额的8%奖励项目引进人,三年累计奖励不超过60万元。
(二十七)旅游招商引资项目自落户年度起三年内(以招商合同生效日为准,含与区属国企合作企业),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少于1亿元的(不含商住等非文旅项目投资),按每年新增固定资产额的万之五奖励项目引进人;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亿元的(不含商住等非文旅项目投资),按每年新增固定资产额的万分之二奖励项目引进人,三年累计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八、资金来源及申报程序
(一)政策内各类奖补资金由区财政统筹解决。所有奖补政策(营销奖励扶持政策除外)由企业、个人凭相关证明材料于次年1月31日前向区社管局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区社管局、区财政局联合审核后,报区旅游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予以兑现。逾期未申报者不予顺延,累计数据不跨年度统计。
(二)凡有弄虚作假、骗取奖励并经调查核实的,立即取消其享受奖励资格,追回奖励资金;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申报的文旅企业、个人发生因违规违法行为受到处罚、当年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有重大负面影响投诉等任何一种情况的,取消其奖励资格。
九、附则
(一)除享受国家、省、市出台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本扶持政策。除特别规定外,本扶持政策与其他政策重复、类同(类似)的,由投资主体自主选择,同一企事业单位(个人)、同一项目,不重复享受,同类政策按最高额度享受。
(二)本扶持政策自2023年8月14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止。本扶持政策出台之前签订的合同,按原扶持奖励政策规定及合同约定执行。
(三)本扶持政策中品牌创建涉及晋级的,补给级差部分奖励。
(四)本扶持政策由区旅游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社管局)负责解释。
来源:招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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