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小企业续贷周转金管理办法

2024-07-17 00: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继续支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实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防范和化解企业未归还到期的流动资金贷款导致的资金链断裂风险,帮助资金周转暂时困难的企业按时归还到期的流动资金贷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小企业,是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要求,在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依法设立的有市场、有订单、有效益的税源型、信用良好的法人经济实体。

第三条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小企业续贷周转金(以下简称“续贷周转金”),当区属中小企业在银行有流动资金贷款即将到期,由于筹措还贷资金暂时困难,并经承贷银行对企业进行全面评估后,同意企业在偿还本笔信贷业务后,续贷给企业,在企业“还旧借新”之际,为企业提供的一笔临时周转的过渡性资金。

第四条  由赣州经开区工业发展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区工发集团”)委派集团下属子公司赣州工发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实施续贷周转金业务,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工作。资产公司对续贷周转金的操作及流程管理负责,尽职免责,区工发集团对续贷周转金业务流程的合规性负监督责任。

第五条  续贷周转金业务放款流程采取审批制。由业务人员准备承贷银行续贷佐证材料、风险措施等相关资料发起放款流程,经资产公司审核后,呈报区工发集团形成结论性审查及放款意见。

第六条  续贷周转金管理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实行统一管理和有偿使用。

第七条  基于发放续贷周转金可能出现不可抗拒的风险因素,续贷周转金逾期率上限为20%,超过该界限应立即停止发放。在续贷周转金运转期间,按续贷周转金总规模的2%作为管理服务费支付给资产公司,并于次年的1月15日前支付。如续贷周转金运转期间出现逾期,且单笔逾期日超过三十个工作日仍未收回,则扣除本年度管理服务费。

第二章 续贷周转金的设立及使用

第八条  续贷周转金遵循“总量控制、一次核定、适时拨付、周转使用”原则,续贷周转金总规模暂定为5000万元。

第九条  续贷周转金收费标准。参照江西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赣金字〔2017〕91号文件规定,续贷周转金期限1—15天以内的利率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50%执行;超过15天的利率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执行。

第十条  续贷周转金的使用要求

(一)续贷周转金只能用于企业续贷周转使用,不能用作固定资产投资或其他用途;

(二)续贷周转金使用原则上最长不超过15天;

(三)企业单笔申请续贷周转金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续贷周转金总规模额度的20%;

(四)其他特殊情况由区工发集团相关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使用续贷周转金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登记注册,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手续齐全;

(二)拥有完善的财务、会计制度,配备专业的财务人员(取得相应的会计资格),能够提供完善的会计报表,并正常生产经营2年以上;

(三)在银行有流动资金贷款即将到期,且按时付息,不存在欠息或逾期付息情况且银行同意续贷;

(四)企业生产经营正常、无拖欠职工薪资、无重大经济纠纷或重大违法等相关事项;

(五)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未涉及非法集资。

第十二条  企业申请续贷周转金时须提交的材料清单

(一)《赣州经开区中小企业借用续贷周转金申请书》(附件1);

(二)银行出具的续贷承诺书(附件2)或续贷周转金使用协议(附件4)及银行出具的贷款审批书(复印件需盖章);

(三)《赣州经开区中小企业借用续贷周转金审批表》(附件5);

(四)企业法人代表、股东及其配偶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信用担保函(附件3);

(五)企业营业执照、自然人股东及配偶身份证复印件;

(六)企业原贷款合同复印件(加盖银行公章);

(七)借款人借用贷款的保证材料、提交申请时抵押物的最新状态证明(如抵押、质押手续等);

(八)企业开户许可证资料复印件;

(九)税务部门纳税证明;

(十)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近两个季度财务报表;

(十一)企业征信证明、自然人股东及配偶征信证明;

(十二)资产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续贷周转金审批程序

(一)业务的申请流程

1.借款企业应与承贷银行优化借贷流程,在贷款到期前提前办理续贷前的相关手续,做到无缝对接;

2.借款企业提出续贷申请时,须填报《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小企业借用续贷周转金申请书》(附件1),需承贷银行签章确定。企业须在申请书中注明同意银行从指定账户直接划转续贷资金用于归还借用的续贷周转金;

3.借款企业须与承贷银行沟通,确定承贷银行出具盖章确认的《赣州经济开发区中小企业借用续贷周转金续贷承诺函》(附件2)或《赣州经济开发区中小企业借用续贷周转金使用协议书》(附件4),以确保续贷周转金顺利放款、安全回款。

(二)业务的受理审批流程

1.企业在取得承贷银行的续贷批复后,根据续贷周转金申报资料清单要求收集资料提交至资产公司。

2.资产公司接到企业材料后,安排人员对接承贷银行核实续贷相关情况及对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尽职调查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企业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征信情况、自然人股东及配偶的征信情况及资产情况、涉诉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等。

3.资产公司形成尽职调查意见后,形成项目材料、根据承贷银行承诺签署情况进入放款流程。主要标准为: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及交通银行等国有银行应由续贷支行(分行营业部)盖章出具承诺函;其他承贷银行应盖章签署《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小企业借用续贷周转金使用协议书》。

第十四条  续贷周转金放款、归还及利息、手续费支付方式

(一)续贷周转金放款流程:承贷银行(国有银行)签署盖章出具承诺函或承贷银行(其他银行)签署协议书后,资产公司整理相关资料并呈签《赣州经开区中小企业借用续贷周转金放款审批表》,经审批后放款。

(二)续贷周转金放款方式:借款人向资产公司开具借款收据并提供承贷银行授信审批批复后,资产公司根据《赣州经开区中小企业借用续贷周转金放款审批表》审批结果一次性支付借款,存入借款人还贷指定的银行账户,用于归还到期的贷款。资产公司应与原贷银行充分沟通衔接资金只用于还贷,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三)续贷周转金归还方式:承贷银行在约定的期限内发放贷款至借款人的贷款账户,资产公司、借款人及承贷银行需衔接将发放的贷款从借款人的贷款账户立即一次性足额归还至资产公司续贷周转金的专用账户。

(四)利息、手续费支付方式:借款人在续贷周转金放款前,将借用续贷周转金应支付的利息及相关使用费支付到资产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金额预按十五天计算,归还借款后根据归还周转金使用时间据实结算,多退少补。借款总天数按放款日(含放款日)至还款日(含还款日)的天数计算。

第三章  还贷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资产公司放款前,应收取代管借款企业公章、法人章、财务专用章、银行U盾及各类空白支票等直至续贷周转金回款至专用账户。放款后,应组织专人对企业经营状态、资产状态及抵押物状态进行实时更新监督,每3日形成督查日报报送资产公司总经理,并同步报送区工发集团风控部进行报备;出现风险时,应及时报送区工发集团风险处置委员会组织紧急会议,视情况果断采取风险措施。

第十六条  资产公司应于续贷周转金回款后2个月内对相关资料进行档案整合,按要求归档管理,并按时登记资金台账。

第十七条  企业逾期归还续贷周转金的,资产公司对拖欠资金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收取利息及违约金,并于逾期10日内采取诉讼等法律手段予以清收。

第十八条  承贷银行出具续贷承诺函或签署使用协议书后,未兑现续贷承诺,致使续贷周转金不能按时收回的,将根据承诺函及协议书相关约定,依法追究承贷银行及相关人员的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  资产公司、合作银行的相关人员与借款企业弄虚作假,造成资金损失的,将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印发《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小企业续贷周转金管理办法》(赣经开办字〔2022〕190号)文件废止,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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