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快锂电新能源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2022—2025年)

2023-01-05 00:00

为抢抓发展机遇,进一步推进锂电新能源产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将宜春打造成世界级锂电新能源产业基地,贯通锂资源—锂材料—锂电池—锂应用—锂回收全产业链,到2025年底,全市锂电新能源产业链营业收入达5000亿元。围绕这个目标,结合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产业培育

1. 强化产业链延链补链。加强锂电产业中、下游关键环节招商引资力度,重点支持引进正极材料、下一代负极材料、高性能动力型、储能型锂离子电池、电机电控、新能源汽车等领域重点企业和重大项目。对投资规模达10亿元以上且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5亿元的科技含量高、带动效应强的锂电重大项目,优先支持申报列入国家或省重大项目、省重点项目清单,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方式在用地、用能、用电、用气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商务局,宜春经开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

2. 支持租赁标准厂房。租赁工业地产性质标准厂房的锂电企业,受益财政按照每月不低于3元/平米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单个企业补贴总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各县市区与企业签订的投资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按投资合同约定执行。(责任单位:宜春经开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

3. 强化资源保障。加强全市锂资源储备和统筹开发利用,优化锂资源供给。支持龙头企业在市外通过自行开采、投资合作、长期协议等方式取得锂资源。(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矿业公司)

4. 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在我市纳税的单户锂电企业按统计部门核定的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0亿、50亿、20亿的,受益财政分别给予100万、50万、20万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宜春经开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市统计局)

二、科技创新

5. 支持产学研合作。鼓励锂电企业与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研发平台,市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凡获得省级(含)以上科学技术奖的锂电企业,市财政按上级奖励金额给予企业100%的配套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6. 支持开展研发活动。锂电企业在年度研发经费支出总量全市前50名名单内、且保持正增长的,市财政对第1至20名给予每个15万元补助,第21至50名给予每个10万元补助;锂电企业在年度研发经费支出增幅全市前50名名单内、且连续两年研发经费支出达到300万元以上的,市财政对第1至20名给予每个10万元补助,第21至50名给予每个5万元补助。研发费用支出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数计算,高新技术企业以“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中“归集的高新研发费用金额”本年数为准,非高新技术企业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中“年度研发费用小计”金额为准。(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7. 支持关键技术创新。优先将锂资源绿色开发、高比能量电池、固态电池、动力电池回收利用、尾砂锂渣综合利用技术列入市科技计划项目,并予以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8. 支持企业参与标准制定。凡作为第一起草者主持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锂电企业,标准发布后,市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市监局、市财政局)

三、要素保障

9. 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市财政按照充电设施装机功率,对非财政性资金投资,面向社会开放提供充电服务的直流设备给予100元/KW建设奖励,交流充电设备给予50元/KW建设奖励。单个充电站群最高补贴1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发投集团,宜春经开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

10. 支持高层次人才引培。在锂电企业工作一年以上(在宜春缴交社保)的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人才,受益财政给予个人3万元购房补贴。(责任单位:宜春经开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

11. 支持技能人才引培。与锂电企业签订5年以上劳务合同、工作协议或服务协议的锂电相关专业的大专(高职)及以上学历学位和技师及以上的高技能人才,受益财政给予个人0.5万元至2万元购房补贴。对获批“宜春锂匠”的高技能人才,市财政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宜春经开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市人社局、市委人才办、市财政局)

12. 鼓励先进个人。每年评选3名对锂电产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人员,以市委市政府名义授予“宜春锂电产业突出贡献先进个人”,在市内媒体宣传报道。(责任单位:市委办、市政府办、市委宣传部、市工信局)

四、其他

13. 本政策由市工信局联合相关部门解释,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原《关于加快宜春市锂电新能源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宜府发〔2017〕17号)、《宜春市锂电新能源产业扶持发展操作兑现细则》(宜府办字〔2018〕118号)废止。

14. 本政策中所指锂电企业名单由市工信局负责认定。当年发生安全生产、环保等重大责任事故,有违法违规及其他重大失信行为的企业、单位不享受此政策。

15. 由市财政进行奖励的,各牵头单位(责任单位排名第一的市直单位)须在每年12月31日前发布申报指南,次年5月底前完成申报、审核、公示等程序,市财政局按照程序及时将资金拨付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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