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62号

2018-03-19 11:03

为落实国务院取消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有关要求,现就海关总署、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33号设置的过渡期结束后,有关业务办理事宜公告如下:

一、保证金台帐“实转”管理事项转为海关事务担保事项。企业不再到银行开设保证金台帐,按海关事务担保事项办理有关手续。

二、对以保证金形式提供担保的,担保事项解除后,企业凭财务收据到主管海关办理保证金及利息退还手续。利息计算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基准利率,计息起始日期为保证金交至海关指定账户之日,截止日期为海关保证金退还通知书开出之日。

本公告自2018年2月2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17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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