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等设施过户、资产转让等有关行政事业收费事项,凡政策规定能够免收的一律免收,不能免收的按政策规定下限收取。
用地扶持政策
1.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优先保障上市挂牌重点培育企业和上市挂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用地,优先办理立项预审、转报和核准等相关手续。
2.拟上市挂牌企业自建自用的生产性建设项目和已上市挂牌企业募集资金在定南范围投资的生产性项目,其缴纳的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在扣除需上缴部分后,县实得部分返还企业用于市政配套设施建设。
财税扶持政策
1.对企业在改制辅导企业进行增资扩股、利润分配、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上市过程中因审计调增利润、资产评估增值等原因所形成的企业所得税按规定缴纳后,按县财政实得部分全额补贴企业或个人。对完成股改并报省证监局辅导备案的后备企业,两年内同比增长的新增所得税额,按县财政实得部分全额奖励企业。
2.将总部迁至我县上市挂牌的企业,股东由于股权变更向原公司所在地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县财政给予原所在地地方留成部分30%的补贴。企业上市挂牌后,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工资收入,其个人所得税上缴后的县财政实得部分,连续二年给予30%的奖励。
3.对企业因股改上市而对现有已建房产补缴的建筑安装税费,按县财政实得部分全额补贴企业。
4.企业因股改上市而对以前年度补缴的其他税费,按县财政实得部分全额奖励企业。
5.对已在省证监局登记备案的企业,申请上市期间财政对企业融资贷款给予利息补贴,补贴标准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6.对符合条件的拟上市挂牌企业,县发改委、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农粮局、县林业局、县环保局、县科技局、县民企局、县矿管局、县水保局等部门单位要优先安排国家、省市各类政策性扶持资金和国债项目补助资金,优先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企业。对已进入保荐机构辅导期的拟上市挂牌企业在投资高新技术项目、技术改造时,优先推荐享受国家及地方贴息贷款和科技扶持资金;优先申请国家和省高新技术产业化资金、中小企业专项资金、挖潜改造资金等各类政策性扶持资金。
7.拟上市挂牌企业在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进行资产置换、剥离、收购、兼并、转让、财产登记涉及的土地、房屋契税,符合减免政策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规定予以相应减免。
8.对拟上市挂牌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发生的企业重组业务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事项,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的要求给予政策扶持。
9.企业与券商等中介机构签订了改制或辅导协议至上市挂牌成功或取得境外企业上市申请材料受理函的前一年至上市挂牌期间,支付的有关上市挂牌前期费用,凭合法有效凭证,可以计入当年经营成本。年纳税额增幅超过15%的部分,第一年按县财政留成的70%奖励给企业,第二年按县财政留成的30%奖励给企业。
人才激励政策
企业上市挂牌过程中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优先享受县委、县政府各项人才政策。
1.拟上市企业在境内外证券市场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上市后再融资,且募集资金80%以上在县内投资,按其募集资金的1‰对企业高管予以奖励,奖励最高限额为20万元。
2.拟在“新三板”挂牌企业挂牌后实现股权融资,且募集资金80%以上在县内投资的,按其募集资金投资额的1‰对企业高管予以奖励,奖励最高限额为20万元。
融资募集资金用于偿还债务的不在以上奖励范围。
其它扶持政策
1.企业上市挂牌首发或再融资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导向且投向本县的,在环保审批、规划和争取各级专项补助扶持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
2.积极向驻县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推荐拟上市挂牌企业,引导信贷资金向拟上市挂牌企业倾斜,优先保证进入辅导期股份公司的资金需求。
3.鼓励拟上市挂牌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集合票据、短期融资券等方式融资,鼓励和支持信用担保机构为拟上市挂牌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担保费率给予优惠。县国有担保公司要优先为拟上市挂牌企业提供融资性担保,担保费用予以优惠。
4.优先支持上市挂牌公司利用上市募集资金参与本县市政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公共项目建设;优先向国家、省推荐上市挂牌公司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创新企业资格,申报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申报国家级、省级名牌名品称号。
5.需大小非减持的,鼓励支持在县内证券营业部办理。
第十条奖励资金的申报批准程序。
企业申报。企业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扶持标准或程序后6个月内向县金融局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以下材料:
1.上市挂牌企业填写《定南县企业上市挂牌奖励资金申请表》。
2.企业上市挂牌情况说明。内容包括:上市地点、股票代码、股票发行量和发行价格、融资规模、投资项目等。
3.国家证监部门批准上市挂牌的有关文件,证券交易所准予挂牌交易的有关文件;“买壳”上市的,提供股权交易证明文件。
4.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买壳”上市的,提供工商登记注册地变更证明。
初步审核。县金融局对企业申报的资料进行初审,必要时提请相关部门会商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县政府审批。
研究审定。符合奖励条件的,由县财政局办理相关奖励资金拨付手续;不符合奖励条件的,由县金融局向申请企业做出书面回复。
第十一条 因非不可抗拒因素,企业主动放弃上市或将总部迁至县外、上市成功后募集资金未投入我县的,不享受上述扶持政策;已享受的,必须全额退回已享受的政府奖励资金;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企业,将全额追缴扶持资金,取消其两年内申请政府各类支持的资格,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触犯法律法规的,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二条 企业上市挂牌过程中涉及到的重大问题可由县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领导小组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帮扶解决。
第十三条本办法实施期间,不影响企业享受国家、省、市对企业上市挂牌的奖励支持政策。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定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南县鼓励扶持企业上市挂牌暂行办法的通知》予以废止,2016年上市挂牌企业可参照本办法鼓励扶持政策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国家相关政策重大变化,将作相应调整。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金融局负责解释。
附件:定南县企业上市挂牌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下载:定南县企业上市挂牌奖励资金申请表.doc
来源:招商网络